办字[2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升国际app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条例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贵
第四条 学校成立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安全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国资中心、校企合作中心以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处。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统筹、协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项工作。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备案与监督,并负责与当地公安管理部门联系,协同管理。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技术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审核教学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计划并组织统一购置,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学校层面的储存处置工作,负责协同安全工作处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审核科研专用 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计划,健全科研工作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八条 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配合相关职能处室完成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等工作。各相关单位的一把手必须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处置全过程全面负责,各环节管理要责任到人。.
第九条 涉及易制毒化学品教学单位(实验室)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执行,同时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管理,如实对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记录。涉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主要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到公安部门办理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以及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校内各教学、科研相关单位按需于每学期期初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衡水学院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归属部门审核后(盖章),逐级报安全处、分管院长审批,最后报国资处备案并统一购买。
第十二条 未经教务处、科研处及安全工作处批准、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因校企合作、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报请学校业务和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十三条 学校及相关二级学院须建立专门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库,实施“校院室”三级管理。各单位必须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设立相关管理岗位,严禁超量储存。取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如实进行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实验记录由实验室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及包装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此类废物的回收按照《衡水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回收处置。
第四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及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实验室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发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处报告,同时启动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内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一苯基一2一丙酮
2.3, 4一亚甲基二氧苯基一2一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黃樟油
6.异黄樟素
7.N一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