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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明升国际app印发《衡水学院实验室工作章程》的通知

日期:2022-06-09点击数:来源:

院政发201456号

各单位:

《衡水学院实验室工作章程》已经学校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

2014年10月17日

衡水学院实验室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全校上下都应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确保实验室教学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当地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发展规模和建设水平,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不断总结实验室的管理经验,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的作用,提高建设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或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及实验指导书。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创造条件,使实验室成为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创造条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造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实验室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一条  做好实验室工作信息收集、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有完备的实验室使用记录、设备运行与维修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安全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院的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和用房要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其中房舍及配套设施、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其他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由各职能部门按计划完成。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要重视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验设备购置要充分论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依据《衡水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设备的购置要严格执行计划,按照学校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长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各学院有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并设立实验中心。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工作章程。

 2.检查和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拟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进行实施情况检查。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教学行政办公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7.协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新建、改建、撤消实验室,要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新建、改建、撤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衡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衡水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衡水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衡水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依据《衡水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办法》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至少保留近三届学生的实验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六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实验室在安排工作时,当教学、科研与其他用途的设备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二十七条  要按公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衡水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他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防护措施。对那些在放射性类、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教育部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通过评估促进学院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

第五章  队伍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科技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分析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级别晋升工作,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情况,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2.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规划。

3.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修计划。

6.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7.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三条  依据实验室的规模和性质,每个实验室应有足够的实验技术人员,其的主要职责是:

1.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2.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做到帐、物相符。

3.维护实验室环境,做好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4.按实验计划准备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材料,包括样品的配制、仪器所用软件及环境的准备等。

5.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范,能维修所负责的仪器,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验室开放,同时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

7.遵守和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每个实验室的中高级技术人员,还须承担以下工作:

1.制定实验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2.负责新的实验教学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和指导高水平的装置的研制和改造。

4.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主讲1门或以上实验教学课程,并能具体指导学生实验工作。

6.对于高级技术人员,应有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并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等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该室将没有评选优秀实验室的资格;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给予行政上的相应处分并失去评选实验室先进个人的资格;事故严重,责任人、肇事者将给予刑事处分;情节非常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赔偿,具体按《衡水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室内脏乱不堪,帐、物不符,仪器设备维护很差、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没有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额较低,年工作量大大小于规定的,实验教学队伍不健全,以及发展方向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实验室将进行调整合并或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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