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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办公室明升国际app印发《衡水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6-09点击数:来源:

办字〔2014〕41号

各单位:

《衡水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原《衡水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20141017

衡水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为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需要,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令)和《衡水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二、根据校区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科研为主(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三大类,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四、实验室设置原则

(一)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内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二)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三)公共服务实验室,一般只设置多学科共享、依托院(部)管理的校级实验中心。

(四)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部)教学、科研实验室。

(五)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

(六)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七)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实验室提出申请,报经院(部)批准,设立若干实验分室,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64800人时数。专业(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一般每学年应承担3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量科研课题,有条件的院(部)可根据需要设立中心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但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横向科技开发研究,同时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课外科研训练、优秀生培养、学科竞赛活动等工作。

(四)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教学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科研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历。

(五)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教学实验室应有由一定数量教授参与、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量相当。

(六)具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经费有保障。

(七)具有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八)具有明确的管理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设置程序

(一)实验室设置由各院(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院(部)研究后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并组织论证。

(二)审核论证后,报学校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

(三)实验室主任一般应采取竞聘上岗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可连任。实验室主任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应予调整。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或调整,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七、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有关院(部)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八、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方有资格在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单列户头,提出实验室经费、人员、资产、信息等申请。非正式建制实验室及各分室,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得独立对外称呼和办理有关业务。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衡水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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