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3〕第46 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一)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三)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三条 依据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规定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包括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学院校内涉及实验用压力气瓶的实验教学、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 压力气瓶的使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为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压力气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使用和管理压力气瓶的各二级学院应制定本单位压力气瓶的安全管理细则和标准操作规程,制定压力气瓶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压力气瓶使用人员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压力气瓶的购买和租用
第七条 实验室在购买或租用压力气瓶之前,需填写使用气体申请,经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使用压力气瓶的各二级学院负责审验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证明。
第九条 钢瓶肩部必须有用钢印打出的标记:制造厂、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实验压力、气压实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
第十条 在购买和租用压力气瓶时,应特别注意钢瓶颜色以及标签上注明的气体名称,以免混淆。各种气体钢瓶颜色如下:
气体类别 |
瓶身颜色 |
字样 |
标字颜色 |
腰带颜色 |
氮气 |
黑 |
氮 |
黄 |
棕 |
氧气 |
天蓝 |
氧 |
黑 |
/ |
氢气 |
深绿 |
氢 |
红 |
红 |
压缩空气 |
黑 |
压缩空气 |
白液 |
/ |
氨 |
黄 |
氨 |
黑 |
/ |
二氧化碳 |
黑 |
二氧化碳 |
黄 |
黄 |
氦气 |
棕 |
氦 |
白 |
/ |
氯气 |
草绿 |
氯 |
白 |
/ |
石油气体 |
灰 |
石油气体 |
红 |
/ |
第三章 压力气瓶的存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压力气瓶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
(二)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二条 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气瓶放置地点应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第十三条 盛装易燃、助燃和有毒气体的气瓶在存放时应存放在楼外气瓶房。压力气瓶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根据气瓶形状采用适当的安全装置和防倾倒装置。
第十四条 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第十五条 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总阀门;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第十六条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第十七条 气瓶必须使用专用管和专用接头连接,压力表要专气专用,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不能混用同一压力表。
第十八条 使用压力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第十九条 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条 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瓶,在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第二十二条 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措施
(一)凡盛装有自聚、自爆性质气体的气瓶(如乙炔、乙烯、丁二烯
等),使用者和保管者根据气体的性质对存放使用地点进行严格检查,远离热源,防止曝晒更不能接近放射源,制定存放使用期限及安全操作规程,超过期限要及时处理,清洗气瓶后再灌气。这类气瓶,使用中要防止受热。发现气瓶温度升高,要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冷水降温,直至不再发热为止。
(二)乙炔:应按1993 年3 月27 日劳动部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氢、氯、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乙炔容易聚合,在压力高时越易聚合。乙炔聚合时放热,温度越高,聚合速度越快;热量的积聚又会进一步加速聚合,如不加以控制,最终也会导致温度超高,而发生乙炔分解爆炸反应,一般物质分解时是吸热的,而乙炔分解时却是放热的。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
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
得小于10 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
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
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
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
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
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
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 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三)氢气:氢气无色、无味、无毒、可燃、密度小,易泄漏,扩散
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气体混合,并且随温度压力升高,爆炸极限范围还要变宽,且不易被发现。氢气对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范围4.1%~74.1%(体积分数),此时,极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烧速度约2.7m/s,并且随温度压力的升高,爆炸极限范围还要变宽;氢气与氯气相混,经加热或日光照晒也会立即爆炸;氢在与氟混合则立即爆炸。氢气瓶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禁烟火,远离热源,避免太阳爆晒,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暂不用时也应旋紧气瓶开关阀。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按《GB 4962—2008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1.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得超过l%(体积
分数)。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没气窗(楼)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 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 次。
2.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
3.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
4.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5.与其他可燃性气体贮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6.设有固定气瓶的支架。
7.多层建筑内使用气瓶,除生产特殊需要外,一般宜布置在顶层靠外墙处。
8.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9.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10.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0.5 公斤力/厘米2 以上的余压。
(四)氧气:按《GB 16912—2008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执行。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他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或误用)盛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装氧气。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严禁氢与氧、乙炔与氧等混放一处使用,氢、氧及可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 m。
第四章 压力气瓶的搬运和充装
第二十三条 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卸、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
第二十五条 必须到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气体充装单位进行气体充装,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气瓶。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员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或容器倒装。
第二十七条 压力气瓶必须做到专瓶专用,不得私自改变充装介质,造成气体混装,也不能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二十八条 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不得私自转卖、转让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气瓶都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般由充装气瓶的单位完成)。
(一)检验周期:
1.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 年检验1 次;
2.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 年检验1 次;
3. 盛装液化石油气瓶,按GB 8334 的规定除YSP-50 型钢瓶为3 年检
验1 次外,其余型号钢瓶前3 次检验周期为4 年,任何型号钢瓶使用期限
均不超过15 年;
4.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 年检验1 次。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 ,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
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四)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继续使用,需做报废处理。
(五)没经检验的气瓶不能私自充装使用。
第六条 租用(购买、充装)和准备使用的气瓶应作如下检查。
(一)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二)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
的规定,并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相符,各部件齐全完好。
(三)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
1.气瓶生产日期(一般气瓶使用30 年);
2.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内。
(四)充装好的气瓶应具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以免不合格的气瓶流入学校。
第三十条 超过检验期限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和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的气瓶,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及时报废或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压力气瓶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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