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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2-06-09点击数:来源:

办字〔2014〕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明升国际app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及分类

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给人体、环境、设备设施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将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特性分为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八类。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管理与储存

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院(部)实验室购置危险化学品必须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统一购置,并将危险化学品购置清单报送校安全工作处,由校安全工作处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复后到有合法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销公司购置。

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循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衡水学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明确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3.院(部)负责人是所负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

4.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1)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领用,领用时需要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2)领用数量以满足需要的最少包装为度。

5.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使用时要做到记录齐全,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2)落实保管责任制,要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须报安全工作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对不同安全处置方式和相互影响的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5)腐蚀性物品应使用耐其腐蚀的容器,不得与其它易腐蚀的物品存放一起,要经常注意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库房和实验室的通风良好。

第四条  化学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

1.化学固、液废物  定期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各使用单位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便于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2.剧毒品  各使用单位在处理剧毒物品时,须有负责处理的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已销毁。处理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五条  使用过程注意事项

1.接触、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或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3.在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

4.建立化学药品采购与使用的登记制度,确保化学药品不流失到实验室以外的场所。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的措施。

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坚持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及时更换。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品不得在工作区域以外穿用。

7.使用易燃危险化学品时,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现场存放;零星备用危险化学品,总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并应由专人负责,禁止随意存放或埋入地下。

8.进行性质不明或未知物料的实验,尽量先从最小剂量开始,同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9.任何化学物品一经加进容器后,必须立即贴上标签;若发现异常或疑问,应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验证,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10.在实验台上,不应放置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不能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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